全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管理办法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管理,加强教练员综合 素质培养,不断提高我国健身瑜伽教练员执教水平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》的相关 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是指严格遵守教练员行为准则、从 事健身瑜伽理论及实践教学、健康咨询、人才培养、组织管理等 工作的专业健身瑜伽教学人员。
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(以下简称“总局 社体中心 ”)是健身瑜伽教练员的注册管理和认证监督机构,下 设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指导委 ”)负责具体执 行工作。
第四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分为:初级、中级、高级和国 家级四个级别。
二、报考条件
第五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报考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基本条件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。
2.年满 18 周岁,身体健康,品行端正。
3.热爱健身瑜伽事业, 自觉维护和传播健身瑜伽文化理念。
4.认同指导委或授权合作单位的培训工作体系和各项规章 制度。
(二)必备条件
1.初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1)获得健身瑜伽3 段或以上段位证书;
(2)完成初级教练员培训教材内容的学习;
(3)掌握《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培训教材》教学内容和专 业知识,能够指导学员完成基础体式至三级体式练习。
2.中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1)获得初级教练员证书;
(2)获得健身瑜伽4 段或以上段位证书;
(3)完成中级教练员培训教材内容的学习;
(4)掌握《健身瑜伽中级教练员培训教材》教学内容和专 业知识,能够指导学员完成基础体式至六级体式练习,具有教学 训练和艺术编排能力。
3.高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1)获得中级教练员证书;
(2)获得健身瑜伽5 段或以上段位证书;
(3)完成高级教练员培训教材内容的学习;
(4)掌握《健身瑜伽高级教练员培训教材》教学内容和专 业知识,能够指导学员完成基础体式至九级体式练习,具有培养 选拔优秀运动员能力。
4.国家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1)获得高级教练员证书;
(2)获得健身瑜伽6 段或以上段位证书;
(3)从事 5 年(含 5 年)以上瑜伽教学工作;
(4)掌握《体育教育学》和《运动心理学》专业知识,能 够独立完成初级至高级教练员教学培训课程大纲,具有丰富的健 身瑜伽教学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;
(5)指导并带领运动员、学员队伍参加全国性健身瑜伽赛 事及活动不少于2 次;
(6)完成指导委组织开展的国家级教练员培训课程。
第六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资格认证须初、中、高、国家逐级 申报。
三、培训与考试
第七条 申请健身瑜伽教练员资格认证,可通过指导委委托 授权的合作单位进行申报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同时,健身瑜 伽教练员培训考试工作也将由对应单位来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 总局社体中心负责国家级教练员的资格认证、培训、 考核、注册、选派、处罚等(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)与管理, 委托指导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局社 体中心、健身瑜伽协会,负责本地区高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 与管理;各地(市)、县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, 负责中级、初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;地方有关体育主
管部门未将健身瑜伽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或成立健身瑜伽协会的, 由总局社体中心代行管理。
第九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考试内容以指导委编写制定的《中 国健身瑜伽初、中、高级教练员培训教材》为准。
第十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培训时长:
(一)初级、中级培训课程时长不得低于80 课时;
(二)高级、国家级培训课程时长不得低于60 课时。
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相应等级培训课程,并参加考试,综合 成绩分数达80 分及以上者,经指导委审核授予“ 中国健身瑜伽 等级教练员 ”称号。
第十二条 申报及考试流程:
(一)报名方式:通过指导委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发布的教 练员考试时间及考试规程申报,按要求录入个人信息、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,并缴纳技术服务费。
(二)资格审查:由指导委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按照相关要 求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,并提交指导委审定。
(三)培训考试:考生须完成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培训课程 的全部内容,方可参加相应等级考试。
(四)建立考试:培训结束后,指导委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 应通过“ 中国健身瑜伽考评管理系统 ”建立考试,并指导学员通 过“海健身 APP ”参加考试。
(五)成绩查询:考生可通过“ 中国瑜伽官网 ”或“海健身 APP ”查询考试成绩。
(六)证书发放:由指导委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负责统一申 请证书,指导委负责审核考生成绩,将证书统一邮寄至以上培训 考试单位。
四、权利与义务
第十三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的权利:
(一)享有开展健身瑜伽会员(学员)教学指导工作的权利。
(二)享有申请晋升教练员培训考核的权利。
(三)享有向指导委或委托授权的合作单位提出合理建议的 权利。
(四)享有委托授权合作单位规定的薪资福利待遇。
(五)享有申诉处罚决定的权利。
第十四条 健身瑜伽教练员的义务:
(一) 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,廉洁自律。
(二)服从指导委管理,按时完成年度注册工作。
(三)努力钻研健身瑜伽技术技能,提高教学水平。
(四)踊跃承担指导委指派的工作任务。
(五)主动配合指导委完成相关培训业务调查,对培训考试 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。
五、签注学习与复训考核
第十五条 等级教练员应参加签注学习与复训考核:
(一)健身瑜伽教练员须每年完成线上签注学习一次。
(二)等级教练员每满2 年应参加一次复训考核。
(三)未按时线上签注学习及复训考核者,等级教练员资格 将被暂停,直至参加线上签注学习恢复。
(四)连续2 个周期未线上签注学习或复训考核者,等级教 练员资格将被取消,不可恢复,但仍可重新逐级报考获得资质。
六、奖励与处罚
第十六条 获得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认证者,出现下列任一 情况,指导委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降级和注销其教 练员资格证书等处罚:
(一)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更改、伪造证书;
(二)宣扬并参与境内、外非法组织活动;
(三)借以段位荣誉和资质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乱纪行为;
(四)损害指导委名誉、对开展健身瑜伽产生不良影响等行 为。
第十七条 在健身瑜伽普及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,指 导委将视情况给予荣誉表彰和奖励。
七、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社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, 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。